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 陳俊宏 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訴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73號判決後,聲請人提起上訴(本院110年上易字第9號),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足憑(本院聲卷第17至22頁),經核所請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法官李怡諄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