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 林閃
黃裕欽 被告 羅清風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林閃、黃裕欽對本院100年度嘉簡字第863號,被告羅清風傷害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蘇姵文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