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 陳超群
周秋如 張智豪 薛婷娟 周玉嬌 王德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9萬4,496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8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於起訴後所生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另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6項如附表一所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8萬7,21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所示);訴之聲明第7項至12項則如附表二所示,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就附帶請求起訴後方發生之不當得利部分(即本院起訴日民國113年1月4日)不併算其價額外,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7,28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萬4,496元(計算式:1,087,212元+7,284元=1,094,4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噯靜附表一:
編號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1被告陳超群應將坐落於臺中市石岡區崁子下段886、888、889地號土地上,如原證二略圖所示886地號①、888地號①、889地號①之碎石土石地、堆放土石等地上物(詳以地政機關實側為準)除去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9萬949元【計算式: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70元×面積159.56平方公尺(46.56+104+9=159.56)=90,949元】2被告周秋如應將坐落於臺中市石岡區崁子下段885、886、888、889地號土地上,如原證二略圖所示885地號①、③、886地號②、④、888地號②、⑫、889地號②之鐵皮棚房、棚架、庭院、菜園等地上物(詳以地政機關實側為準)除去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23萬2,024元【計算式: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70元×面積407.06平方公尺(93.06+16+73+7+107+37+74=407.06)=232,024元】3被告張智豪應將坐落於臺中市石岡區崁子下段885、886、888、889地號土地上,如原證二略圖所示885地號②、886地號③、888地號③、889地號③之泥石地上堆放雜物、機具、土石地、鐵皮棚房、土石地院、水泥土石地院等地上物(詳以地政機關實側為準)除去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23萬5,410元【計算式: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70元×面積413平方公尺(21+12+230+150=413)=235,410元】4被告薛婷娟應將坐落於臺中市石岡區崁子下段888、889地號土地上,如原證二略圖所示888地號④、889地號④之鐵皮樓棚房、庭院、鐵皮棚房等地上物(詳以地政機關實側為準)除去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15萬7,890元【計算式: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70元×面積277平方公尺(221+56=277)=157,890元】5被告周玉嬌應將坐落於臺中市石岡區崁子下段888地號土地上,如原證二略圖所示888地號⑦之種菜等地上物(詳以地政機關實側為準)除去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1萬9,950元【計算式: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70元×面積35平方公尺=19,950元】6被告王德福應將坐落於臺中市石岡區崁子下段888、889、891地號土地上,如原證二略圖所示888地號⑧、889地號⑦、891地號③之鐵皮遮棚、香蕉園、竹子園、種植香蕉、雜草、竹子等地上物(詳以地政機關實側為準)除去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35萬989元【計算式: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70元×面積615.77平方公尺(416+32+167.77=615.77)=350,989元】合計108萬7,212元附表二:
編號訴之聲明(新臺幣)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1被告陳超群應給付原告646元暨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至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2元。650元【計算式:646元+(42元×3/31)=650元】2被告周秋如應給付原告1,848元暨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至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97元。1,857元【計算式:1,848元+(97元×3/31)=1,857元】3被告張智豪應給付原告1,528元暨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至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08元。1,538元【計算式:1,528元+(108元×3/31)=1,538元】4被告薛婷娟應給付原告1,924元暨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至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4元。1,931元【計算式:1,924+(74元×3/31)=1,931元】5被告周玉嬌應給付原告216元暨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至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元。216元【計算式:216+(3元×3/31)=216元】6被告王德福應給付原告1,086元暨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至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4元。1,092元【計算式:1,086+(64元×3/31)=1,092元】合計7,2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