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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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忠憲輔佐人吳康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忠憲因竊盜等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忠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53條定有明文。至定應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等情狀綜合判斷,倘所酌定之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的方法或範圍(即法律的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的理念(即法律的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9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服勞役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審酌附表所示之犯行,均為竊盜案件,乃同一時期,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等情,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又本院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經徵詢受刑人之意見,及審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乙節,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附件:受刑人李忠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⑴罰金新臺幣3,000元⑵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新臺幣4,000元罰金新臺幣3,000元犯罪日期⑴111年10月2日⑵111年10月6日111年8月23日111年8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4794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059號臺中地檢111年度撤緩偵字第27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541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596號112年度中簡字第33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10日111年12月8日112年3月1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541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596號112年度中簡字第3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19日112年1月13日112年4月24日是否為得易服勞役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19號⒈臺中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71號⒉112年2月2日執行完畢臺中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293號編號1至6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734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4,000元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⑴罰金新臺幣3,000元⑵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新臺幣4,000元罰金新臺幣3,000元犯罪日期⑴111年10月3日⑵111年10月9日111年9月28日111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28號、第662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4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83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561號112年度中簡字第413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242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27日112年5月22日112年6月2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561號112年度中簡字第413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24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4月29日112年6月29日112年7月31日是否為得易服勞役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33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42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496號編號1至6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734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4,000元
編號789罪名竊盜(以下空白)(以下空白)宣告刑罰金新臺幣2,000元犯罪日期111年10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221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451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45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8日是否為得易服勞役案件是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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