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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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鹿谷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 代理人 張博鈞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孝慈
劉暐婷
一、債務人劉孝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9,995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7日起至112年3月17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並按前開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3.2252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5184計算之利息,並按前開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3.5184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劉孝慈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暐婷給付之。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808,515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9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10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20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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