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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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請人 郭奕鑠 相對人 邱秀珍 相對人 江明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邱秀珍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邱秀珍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秀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其於債務人江明雲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1月1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8年1月13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江明雲。緣債務人江明雲於107年1月17日以 魏育宸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向聲請人借款10萬元,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嗣原擔保義務人魏育宸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邱秀珍,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11年12月21日通知相對人邱秀珍及債務人江明雲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二人,相對人邱秀珍雖於112年1月10日具狀表示本件實際借款金額為10萬元,借款人為江明雲,然其所陳與聲請人所述並無不符。另查,相對人江明雲非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現所有權人,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其為相對人並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又本件除駁回部分外,聲請人其餘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89號財產所有人:邱秀珍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 段小段 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中寮鄉平林906680.5618分之1※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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