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66號上訴人晶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鳳 被上訴人耀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治斐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96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壹仟伍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高明德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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