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305號
原 告 李原慰
李坤志
李元彬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秀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
被 告 李元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