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3年度東簡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305號
原   告  李原慰
       李坤志
       李元彬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秀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
被   告  李元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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