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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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九號
原告雅琪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睿昇 被告萱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蕙貞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二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且原告主張其係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工程發包合約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而兩造於該合約第三條付款辦法之附註內,已約定原告須檢附請款明細及統一發票至被告公司會計部請款,是應以被告公司所在地為本件債務之履行地,揆諸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汝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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