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謝金鏞被告甲○○冒名廖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謝金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謝金鏞因被告甲○○(冒名 廖金聰 )涉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准被告甲○○停止羈押在案。
二、被告甲○○於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五五號竊盜案件,經合法傳喚及拘提均未到庭,應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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