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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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426號原告 鄒秉軒 送達代收人 謝丹倪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被告 唐肇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唐肇鴻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唐肇鴻被訴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46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另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繳納訴訟費用,本院無庸審酌。至原告另對被告 陳渙茗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另由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翁瑄禮
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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