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0號原告 朱襄陽 被告 張淑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訴有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的情形,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1月18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本院即依前引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