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8號聲請人 顏菁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9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8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怡君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3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股票15980002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股票1590003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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