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 謝賓賢 被告 毛雅琪
黃立詠 上列被告毛雅琪、黃立詠因偽造文書案件(111年度簡字第16號),經原告謝賓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