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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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40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文傑 (原名: 李明德 )被上訴人即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弄6號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慶侯 被上訴人即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芳榮
簡銘柱 上列上訴人李文傑(即李明德)與被上訴人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劉慶候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社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張芳榮、簡銘柱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14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