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04號聲請人即被告 常為成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常為成從前案假釋後,就有正常工作,偷車只是為了要代步,並沒有去販賣,也沒有去犯案,且有罹患膽結石,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竊盜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規定刑法第320條、第
321條之竊盜罪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恐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100年5月20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使其原因消滅。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