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7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許俊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文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桃園市○○段○○○○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追加上開土地並提出更正後之附表。
三、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繳款明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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