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05號原告 陳連盛 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 律師被告 陳宋潔曾桂蘭 之繼承人
陳宋元傑 即曾桂蘭之繼承人 陳宋玗穎 即曾桂蘭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有明文。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不動產買賣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土地買賣契約書第19條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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