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天慶名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玉霄 被告天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兆宗 被告 蔡美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至少呈報占用之大概面積與該部分土地之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