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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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26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被告 陳民華 即峙袈工程行
陳昆緯 陳林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肆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6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8、20、22、24、29、31、33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陳民華即峙袈工程行分別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邀同陳昆緯、陳林玉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並簽立借款契約,分別約定自103年12月24日起至104年12月24日止,依該契約借款,借款額度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60萬元為限,一次動用,約定借款人於第1條期間內一次動用借款後,不得再行動用,貸放期間自103年12月29日起至108年12月29日止,利息自借款日起依原告一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
4.13%機動計算,並同意隨原告一個月定存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是以利率為5.20%(即原告一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利率
1.07%加碼4.13%),倘逾期還本時,除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被告陳民華即峙袈工程行又於104年7月23日邀同陳昆緯、陳林玉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並簽立借款契約,分別約定自104年7月22日起至105年7月22日止,依該契約借款,借款額度分別以56萬元為限,一次動用,約定借款人於第1條期間內一次動用借款後,不得再行動用,貸放期間自104年7月27日起至107年7月27日止,利息自借款日起依原告一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4.13%機動計算,並同意隨原告一個月定存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是以利率為5.20%(即原告一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利率1.07%加碼4.13%),倘逾期還本時,除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㈢、惟被告陳民華即峙袈工程行自107年3月27日起即未依約還本繳息,尚欠原告675,4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原告據此要求被告清償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詎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是以,依法被告應負清償責任。而被告陳昆緯、陳林玉惠為本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雖未提出書狀,然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辯稱:我願意還錢,但是現在經濟不景氣,一時沒辦法還,請依法判決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存放款利率查詢、客戶信用查詢、交易明細查詢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1頁),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金額:新臺幣;期別:民國)┌──┬──────┬──────┬────┬────────────┬─────────┐│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之計算│違約金之計算│├──┼──────┼──────┼────┼────────────┼─────────┤│1│182,631元│182,631元│5.20%│自107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自107年4月30日起至││││││止│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2│16,668元│16,668元│5.20%│自107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自107年4月28日起至││││││止│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3│426,140元│426,140元│5.20%│自107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自107年4月30日起至││││││止│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4│50,004元│50,004元│5.20%│自107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自107年4月28日起至││││││止│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合計│675,443元││││└──┴─────────────────────────────────────────┘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原告已預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