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86號上訴人美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為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19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億伍仟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玖拾伍萬零壹佰伍拾元,並限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6年11月2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原法院卷286頁)。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66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之聲請確定,上訴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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