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七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受刑人業經假釋出獄,有卷附臺灣澎湖監獄96年8月27日函可參,附表編號1至3及編號5至7所示之罪,依中華民國96年度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之人犯,視為已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毋庸聲請裁定減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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