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552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家事法院第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偕同證人 黃明朗 到庭。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程克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洪敏芳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552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家事法院第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偕同證人 黃明朗 到庭。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程克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