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3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巫淑芳法官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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