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提起抗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54號抗告人 鄭諺鍠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第三審駁回上訴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2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狀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何信慶法官黃斯偉法官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