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吳凱文上列被告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凱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即具保人吳凱文(下稱被告)因違反營利姦淫猥褻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10月2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被告如數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於保釋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合法傳喚、拘提無著,此有被告自行繳納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3紙在卷可證,綜上,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