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77號原告 黃楊彩鳳
王 黃碧霞 黃碧珠 黃碧華 黃春榕 黃筱涵 黃瀚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 律師
洪瑄憶 律師 李嘉典 律師被告宏萌汽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坤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57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欣璇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