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89號原告 陳偉隆 被告元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玫潓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612元(含預告工資10,567元、資遣費7,397元、薪資67,64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其中原告請求給付預告工資及薪資之部分為78,215元,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另原告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3,500元(計算式:500+3,000=3,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