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645號債權人 辛錦素金良泰飼料商行債務人田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惠貞 債務人 陳偉俊
一、債務人田甫實業有限公司、陳偉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田甫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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