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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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姿妘 選任辯護人 許華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2年度易字第64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姿妘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姿妘以其僅係居於聽附從之階,主嫌均在大陸,毫無反覆實施詐欺之可能,且本案長期蒐證監聽,事證明確而無串證之虞,另因家境貧寒,家中老母患有癲癇症,欠缺逃亡能力及資力,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嫌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由,予以羈押在案,茲查,在大陸地區主嫌指揮下,於大陸地區call客秘書謊言哄騙被害人後,由被告出面取款,可知雙方必然有密切之通訊聯絡,以此論之,被告被捕遭到羈押,大陸方面主嫌當無不知之理,而有斷去聯絡藉此防止員警追查之可能,被告亦因短期羈押而收警惕之效。是以,本件被告雖仍有前述羈押之原因,惟應可以具保替代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簡志龍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