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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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6號原告錦鍾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英傑 被告 翔禾鑫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就兩造間關於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官兵營舍新建工程所生之爭議,業以「工程合約承攬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該合約書第十八條約定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