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君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偵字第9576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士簡字第194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怡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叁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仟元。
犯罪事實
一、陳怡君係 李慈芸 (所涉業務登載不實部分,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任職慈田耳鼻喉科診所(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樓,下稱慈田診所)執業醫師之病患,明知「伏眠膜衣錠10公絲(ZIPSOONF.C.TABLETS10MG,下稱伏眠膜衣錠)」係含第四級毒品與第四級管制藥品「 佐沛眠 (ZOLPIDEM)」成分之安眠藥為處方用藥,病患未親自到場實際就診,不得領取該管制藥品,陳怡君企圖規避健保給付之藥品數量限制及衛生機關管制藥品之稽核,以便取得較多之安眠藥品,竟與李慈芸共同基於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獨犯意,借用其親屬 張正容陳懿廷曾玉良陳竑羽陳麗珍陳謝素蘭 之健保卡,分別冒用其等名義,於如附表所示日期、時間,在慈田診所內,於慈田診所初診單上偽造上開張正容等人之個人資料,再持以向該診所不知情之護士行使之,而李慈芸則製作張正容、陳懿廷、曾玉良、陳竑羽、陳麗珍及陳謝素蘭等人如附表所示時、地,因罹患睡眠障礙接受李慈芸診斷之不實病歷,並開立伏眠膜衣錠之處方用藥,足生損害於張正容、陳懿廷、曾玉良、陳竑羽、陳麗珍及陳謝素蘭本人之權益、上開診所管理病歷資料之正確完整及衛生主管機關稽核管制藥品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陳怡君於調查站詢問、檢察官訊問、本院時,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認不諱,並經證人李慈芸於調查站詢問、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在卷(見105年度偵字第10072號偵查卷【下稱偵卷】卷一第6頁至第13頁、偵卷卷二第287頁至第297頁、偵卷卷三第87頁至第89頁),復據證人陳懿廷、陳竑羽、曾玉良、陳謝素蘭於調查站詢問時證述明確(見偵卷卷二第63頁至第72頁、第78頁至第80頁),另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11月19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441948100號函及所附資料、慈田診所104年度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ZIPS0ON使用名冊、被告及證人張正容、陳懿廷、曾玉良、陳竑羽、陳麗珍及陳謝素蘭就診紀錄附卷可憑(見偵卷卷一第89頁至第91頁、第120頁至第145頁、第163頁至第182頁、偵卷卷三第8頁至第9頁),核與被告自白相符而可採信。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
實、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關於業務登載不實部分,被告雖不具製作本案診療記錄及處
方箋之醫師資格,惟其與具該等身分關係之李慈芸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我因為睡眠障礙去慈田診所就診,看診的都是一名女醫師(院長,姓名不清楚),其他人我都不認識等語(見偵卷卷二第74頁),核與證人李慈芸於偵查中證稱: 陳守恒 醫師並未讓病人用別人身分拿藥等語明確(見偵卷卷三第89頁),是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證人張正容、陳懿廷、陳竑羽、曾玉良、陳麗珍、陳謝素蘭名義就診,均由證人李慈芸為其開立處分箋,難認陳守恒參與上開犯行而為本案之共犯;另被告借用如附表所示之證人張正容、陳懿廷、陳竑羽、曾玉良、陳麗珍、陳謝素蘭名義就診取得伏眠膜衣錠部分,因證人李慈芸於偵查中供稱:因為他們都說是要幫家人拿藥,也有經過家人同意,而且我都有問診,他們都說跟上次一樣,初診都會問診,沒有規定不能幫人拿藥,我們大部分要病人親自看診,但少數情形為了方便病人,會讓他們幫家人拿藥等語(見偵卷卷二第291頁至第293頁),是證人李慈芸不知被告未經證人張正容、陳懿廷、陳竑羽、曾玉良、陳麗珍、陳謝素蘭之同意,擅以其等之健保卡就診取得伏眠膜衣錠,難認證人李慈芸就此部分與被告具有犯意聯絡,均附此敘明。
㈢被告上開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業務登載不實罪,於自然
觀念上雖非不能區分為數行為,惟依一般社會通念,該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係包括在同一目的,是其所為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故被告所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㈣被告附表各次所犯數罪間,時間相隔月餘,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可,惟其以上開方式取得較多之伏眠膜衣錠供己施用,應予相當程度之非難;然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係長期睡眠障礙之重度患者等節,兼衡其自述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工作情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思慮未周,致罹刑典,然犯後已坦承犯行,應有悔悟之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惟為使被告記取教訓,心生警惕,本院認尚有科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其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期建立法治概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
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紜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君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編號│就診日期│就診時間│借用人頭│病名│├──┼─────┼────┼────┼────┤│1│104.01.25│09:21│張正容│睡眠障礙│││├────┼────┼────┤│││09:22│曾玉良│睡眠障礙│││├────┼────┼────┤│││09:21│陳麗珍│睡眠障礙│├──┼─────┼────┼────┼────┤│2│104.02.09│17:33│陳懿廷│睡眠障礙│││├────┼────┼────┤│││17:35│陳竑羽│睡眠障礙│││├────┼────┼────┤│││17:33│陳麗珍│睡眠障礙│││├────┼────┼────┤│││17:36│陳謝素蘭│睡眠障礙│├──┼─────┼────┼────┼────┤│3│104.02.19│12:00│張正容│睡眠障礙│├──┼─────┼────┼────┼────┤│4│104.02.23│16:31│陳懿廷│睡眠障礙│││├────┼────┼────┤│││16:31│陳竑羽│睡眠障礙│││├────┼────┼────┤│││16;31│陳麗珍│睡眠障礙│├──┼─────┼────┼────┼────┤│5│104.05.17│10:46│張正容│睡眠障礙│││├────┼────┼────┤│││10:46│曾玉良│睡眠障礙│││├────┼────┼────┤│││10:44│陳麗珍│睡眠障礙│├──┼─────┼────┼────┼────┤│6│104.06.07│10:06│陳懿廷│睡眠障礙│├──┼─────┼────┼────┼────┤│7│104.10.18│09:13│張正容│睡眠障礙│││├────┼────┼────┤│││09:10│陳麗珍│睡眠障礙│├──┼─────┼────┼────┼────┤│8│104.11.08│09:05│張正容│睡眠障礙│││├────┼────┼────┤│││09:06│陳麗珍│睡眠障礙│├──┼─────┼────┼────┼────┤│9│105.02.16│09:03│陳麗珍│睡眠障礙│├──┼─────┼────┼────┼────┤│10│105.03.13│08:25│陳麗珍│睡眠障礙│├──┼─────┼────┼────┼────┤│11│105.03.27│11:14│陳麗珍│睡眠障礙│├──┼─────┼────┼────┼────┤│12│105.04.10│10:04│陳麗珍│睡眠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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