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 分院100年抗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62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蔡坤峻 上列抗告人因犯竊盜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100年度聲字第1699號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2830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0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蔡坤峻(下稱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41罪,經原審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此部分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一編號14(即原審法院99年度易字第3300號判決書附表編號4之罪),及編號16(原審法院99年度易字第3180號判決書附表編號8之罪)之犯罪時間,原審認定均係在民國98年11月26日以後。㈡查受刑人前於98年7月29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毒偵字第3593號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98年10月29日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豐簡字第767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8年11月25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359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原審法院98年度豐簡字第767號簡易判決書資料各1份附卷可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14罪,其犯罪時間均為98年11月25日之前,即原審法院98年度豐簡字第767號簡易判決確定之前,應與該案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不應與附表一所示之41罪(此41罪之犯罪時間均在該案判決確定之日後)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此部分容有誤會,其聲請與法不符,應予駁回等語。
三、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41罪,定刑有期徒刑6年6月(抗告狀誤載為6年8月),其餘聲請(即附表二所示之14罪)駁回,係以附表一編號14及編號16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認定均係在98年11月26日以後,附表二所示之14罪,其犯罪時間均為98年11月25日之前,應與原審法院98年度豐簡字第767號一案合併定刑,而不應與附表一所示之41罪定刑等語,為其論據。然查,附表一編號14、16之罪所示之犯罪日期分別為98年10、11月間至99年1月5日及98年11月間至99年1月2日,即與原裁定所指98年11月26日以後所犯時間不符,是否又另行認定,而不予定刑,難謂無疑。又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最先判決確定日係99年6月25日,即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日,則依有利於被告之原則,自應將本件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均為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予以定刑,而將原審法院98年度豐簡字第767號一案排除於本件之外,較有利於受刑人。原裁定上開定刑之結果,造成受刑人無法定為一刑,於執行之刑顯屬不利,自屬不當,且影響受刑人之權益甚鉅,為此請求撤銷原裁定,另為適當之裁定等語。
四、經查: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另按「聲請定應執行刑應由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官向該法院為之,而法院就檢察官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審核結果,認為均合於刑法第50條所規定之情形,而依同法第53條、51條之規定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縱事後檢察官發現被告另犯未經其聲請定執行刑之他罪,而原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罪之犯罪日期在被告另犯之他罪判決確定日期之後,亦僅屬檢察官是否得再就該他罪聲請原法院裁定更定其刑之問題,與判斷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是否合法無關」,最高法院89年台非字第196號判決可資參照。是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數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至其他裁判與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部分裁判間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但與檢察官聲請之其餘裁判間不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因該其他裁判既未經檢察官於本案併為定執行刑之聲請,故法院就已聲請定執行刑之數裁判間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與否予以審酌即足,尚無強將檢察官未聲請定執行刑之其他裁判,與已經聲請之數裁判間,併為審酌是否符合數罪併罰要件之必要。換言之,法院辦理定執行刑之聲請案件,僅須就檢察官聲請所提之附表形式審查,倘合於法律規定,即當裁定之。
㈡本件依檢察官聲請書所附之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記
載,受刑人分別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0等55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即99年6月25日)前所犯,依上開說明,自屬符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是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無不合。至受刑人雖另犯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即原審法院98年度豐簡字第767號,並於98年11月25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法院辦理定執行刑之聲請案件,於法應受檢察官聲請範圍之限制,法院無權將未經聲請之案件逕予列入定執行刑之範圍而考量之,苟係另案所宣告之刑,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亦係管轄檢察署檢察官另案聲請定執行刑之問題。該案既非檢察官所聲請之案件,自毋庸加以審酌,原法院僅須就檢察官聲請所提之附表形式審查,倘合於法律規定,即當裁定之。是原審逕執附表所無之原審法院98年度豐簡字第767號案件,認受刑人所犯如原審裁定附表二所示之14罪,應與該案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不應與原審裁定附表一所示之41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而駁回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僅就原審裁定附表一所示之41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揆諸上開說明,即有未洽。受刑人所提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然原裁定既有前揭可議之處,爰審酌受刑人之審級利益,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附表一:98年11月26日後之犯罪事實┌────────┬────────┬────────┬────────┐│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12.05│98.12.16│99.01.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574號│字第5574號│字第557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03│99年度易字第1503│99年度易字第1503││││號│號│號││├────┼────────┼────────┼────────┤││判決日期│99.06.11│99.06.11│99.06.1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03│99年度易字第1503│99年度易字第1503││判決││號│號│號││├────┼────────┼────────┼────────┤││判決│99.07.05│99.07.05│99.07.05│││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3942號│更字第3942號│更字第3942號│││(檢察官聲請書附│(檢察官聲請書附│(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表編號3)│表編號4)│└────────┴────────┴────────┴────────┘┌────────┬────────┬────────┬────────┐│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01.18│99.01.17│99.01.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苗栗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574號│字第5574號│字第166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03│99年度易字第1503│99年度易字第437││││號│號│號││├────┼────────┼────────┼────────┤││判決日期│99.06.11│99.06.11│99.06.2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03│99年度易字第1503│99年度易字第437││判決││號│號│號││├────┼────────┼────────┼────────┤││判決│99.07.05│99.07.05│99.06.25│││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3942號│更字第3942號│更字第3942號│││(檢察官聲請書附│(檢察官聲請書附│(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5)│表編號6)│表編號7)│└────────┴────────┴────────┴────────┘┌────────┬────────┬────────┬────────┐│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9.01.03│98.12.08│99.01.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苗栗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1828號│字第9720號│字第302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字第1879│99年度易字第2099│99年度易字第822││││號│號│號││├────┼────────┼────────┼────────┤││判決日期│99.06.30│99.07.26│99.9.17│├───┼────┼────────┼────────┼────────┤││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1879│99年度易字第2099│99年度易字第822││判決││號│號│號││├────┼────────┼────────┼────────┤││判決│99.07.26│99.08.23│99.09.17│││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3942號│更字第3942號│助字第2327號│││(檢察官聲請書附│(檢察官聲請書附│(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8)│表編號9)│表編號10)│└────────┴────────┴────────┴────────┘┌────────┬────────┬────────┬────────┐│編號│10│11│12│├────────┼────────┼────────┼────────┤│罪名│竊盜│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14次│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01.21~99.02.│99.01.21│99.01.21│││2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偵│苗栗地檢99年度偵│苗栗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860號│字第3860號│字第3860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字第1050│99年度易字第1050│99年度易字第1050││││號│號│號││├────┼────────┼────────┼────────┤││判決日期│99.10.25│99.10.25│99.10.25│├───┼────┼────────┼────────┼────────┤││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1050│99年度易字第1050│99年度易字第1050││判決││號│號│號││├────┼────────┼────────┼────────┤││判決│99.11.18│99.11.18│99.11.18│││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字第2648號│助字第2648號│助字第2648號│││(檢察官聲請書附│(檢察官聲書請附│(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1)│表編號12)│表編號13)│└────────┴────────┴────────┴────────┘┌────────┬────────┬────────┬────────┐│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5次)│有期徒刑5月(4次)│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12.19~99年2│98年10、11月間~│98.12.19│││月間│99.01.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777號│字第18777號│字第1877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字第3300│99年度易字第3300│99年度易字第3300││││號│號│號││├────┼────────┼────────┼────────┤││判決日期│99.11.22│99.11.22│99.11.22│├───┼────┼────────┼────────┼────────┤││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3300│99年度易字第3300│99年度易字第3300││判決││號│號│號││├────┼────────┼────────┼────────┤││判決│99.12.17│99.12.17│99.12.17│││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68號│執字第568號│執字第568號│││(檢察官聲請書附│(檢察官聲請書附│(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4)│表編號15)│表編號16)│└────────┴────────┴────────┴────────┘┌────────┬────────┬────────┬────────┐│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3次)│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2次)│││││││││││├────────┼────────┼────────┼────────┤│犯罪日期│98年11月間~99.│99年2月初某日│98年12月某日~99│││01.02││年2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4032號│字第14032號│字第1454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99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47││││1659號│1659號│號││├────┼────────┼────────┼────────┤││判決日期│100.01.27│100.01.27│100.01.31│├───┼────┼────────┼────────┼────────┤││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99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47││判決││1659號│1659號│號││├────┼────────┼────────┼────────┤││判決│100.01.27│100.01.27│100.03.01│││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421號│執字第3421號│執字第2830號│││(檢察官聲請書附│(檢察官聲請書附│(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8)│表編號19)│表編號20)│└────────┴────────┴────────┴────────┘附表二:98年11月25日前之犯罪事實┌────────┬────────┬────────┬────────┐│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6次)│├────────┼────────┼────────┼────────┤│犯罪日期│98.11.03│98.08.10│98.05.18~98.11.│││││1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574號│字第14032號│字第14032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03│99年度上易字第│99年度上易字第││││號│1659號│1659號││├────┼────────┼────────┼────────┤││判決日期│99.06.11│100.01.27│100.01.27│├───┼────┼────────┼────────┼────────┤││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03│99年度上易字第│99年度上易字第││判決││號│1659號│1659號││├────┼────────┼────────┼────────┤││判決│99.07.05│100.01.27│100.01.27│││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更字第3942號│執字第3421號│執字第3421號(檢│││(檢察官聲請書附│(檢察官聲請書附│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表編號1)│表編號17)│號18;即判決書引│││││用附件之附表編號│││││1、4、5、6、7、1│││││0之罪)│└────────┴────────┴────────┴────────┘┌────────┬────────┬────────┬────────┐│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2次)│有期徒刑7月(4次)││├────────┼────────┼────────┼────────┤│犯罪日期│98.06.26、98.11.│98年8月初某日~││││12│98.10.0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4032號│字第14541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47│││││1659號│號│││├────┼────────┼────────┼────────┤││判決日期│100.01.27│100.01.31││├───┼────┼────────┼────────┼────────┤││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47│││判決││1659號│號│││├────┼────────┼────────┼────────┤││判決│100.01.27│100.03.01││││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421號(檢│執字第2830號(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9;即判決書引│號20;即判決書犯││││用附件之附表編號│罪事實一之⑴至⑷││││2、9之罪)│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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