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治華選任辯護人曾雍博律師
廖克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6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治華被訴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部分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則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囿辰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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