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60號原告鼎泰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易潔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被告臺灣移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國松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原告向被告購買美騎士之電動車是否存有瑕疵、原告是否受有詐欺而得否撤銷其意思表示、得否解除契約等有關買賣契約是否存在,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14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上開民事訴訟業已確定,已據原告 陳明 在卷,且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75號裁定在卷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