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6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曾威舜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
109年度審訴字第1507號刑事判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其範疇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對於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裁判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自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
三、經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9年審訴字第1507號刑事判決,判決公訴不受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1月29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441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並非關於檢察官對於前開案件之執行或其方法有何異議指摘,而係請求本院就上開109年審訴字第1507號刑事判決,應依法排除違法所取得之證據並改為無罪判決,然如上說明,上開刑事判決並非得聲明異議之客體,且聲明異議所指裁判,並無執行情形,自亦非聲明異議之範疇,受刑人對此聲明異議,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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