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號債權人 江美慧 債務人 黃韻真 即徐 蔡秋香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 徐蔡秋香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韻真即徐│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6%│││87500│蔡秋香之遺│10月28日起│││││元│產管理人││││├──┼───┼─────┼──────┼──────┼───────┤│002│新臺幣│黃韻真即徐│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6%│││240000│蔡秋香之遺│10月28日起│││││元│產管理人││││├──┼───┼─────┼──────┼──────┼───────┤│003│新臺幣│黃韻真即徐│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6%│││172500│蔡秋香之遺│6月28日起│││││元│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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