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335號債權人彰化縣二水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一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一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一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一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附表一所示,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一計算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此與年息百分之二之利息起算日係屬重複計算,逾此部份,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