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夫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夫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唐夫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唐夫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查附表編號2至編號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10日│104年9月10日│104年10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偵字第│││第4857號│第4857號│1129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59│105年度審訴字第159│105年度壢原簡字第││實││號│號│23號││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4日│105年6月24日│105年12月22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59│105年度審訴字第159│105年度壢原簡字第││決││號│號│23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7月18日│105年7月18日│106年1月23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察署105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9312號│9313號│3626號││├─────────┴─────────┤│││編號1至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9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