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又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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