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四五О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撤銷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理由本件被告因盜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撤銷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