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七六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一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一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劉定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壹理┌─────────────────────────────────────────────────────────────┐│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七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黃枝畢 │高雄縣路 竹鄉農 │000000000│貳萬壹仟陸佰伍拾│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0000000│││││會信用部││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