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永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5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機車,沿臺北市○○區○○街○○○○○○路段000號前,欲左轉進入583號前之車道,竟疏未注意在繪有分向限制線路段貿然左轉,適 魏士傑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機車由對向車道至該處,煞避不及而碰撞,人車倒地,受有右側脛骨腓骨近端開放性骨折,因認陳永生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魏士傑提告陳永生,公訴意旨認陳永生所犯係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魏士傑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