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智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智附民字第22號原告美商宏智國際顧問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維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複代理人 洪維煌 律師被告 楊璧芬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9年度智易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以:引用刑事案件之答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璧芬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之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智易字第73號刑事判決判決無罪。是原告之訴,依上揭規定,其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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