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1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金竹金竹國際商行
許碧蘭沛航國際商行 張和玉 林燕玉 林梨華 陳國泰 鄭鳳美禾康國際商行茂鋒茂鋒國際商行 黃婕妤 林子財 顏錦蓮 相對人即債務人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拉德 RadoslavGavrilovic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各筆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編號│聲請人│金額││編號│聲請人│金額││││(新臺幣)││││(新臺幣)│├──┼──────┼─────┤├──┼──────┼─────┤│一│陳金竹即│64,688元││七│鄭鳳美即│81,395元│││金竹國際商行││││禾康國際商行││├──┼──────┼─────┤├──┼──────┼─────┤│二│許碧蘭即│158,939元││八│ 黃茂鋒 即│577,484元│││沛航國際商行││││茂鋒國際商行││├──┼──────┼─────┤├──┼──────┼─────┤│三│張和玉│8,740元││九│黃婕妤│11,362元│├──┼──────┼─────┤├──┼──────┼─────┤│四│林燕玉│52,410元││十│林子財│23,734元│├──┼──────┼─────┤├──┼──────┼─────┤│五│林梨華│19,166元││十一│顏錦蓮│23,288元│├──┼──────┼─────┤└──┴──────┴─────┘│六│陳國泰│363,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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