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70號原告 詹賢達 訴訟代理人 張沛葳
江宬緯 被告佳渝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濟廷 訴訟代理人 楊芳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