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493號債權人深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曾香蓮 非訟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志銘 即安駿汽車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安駿汽車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徐志銘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徐志銘即安駿汽車商行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請款單、發票、催討文件如存證信函、催討回執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