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24號抗告人 林陳秀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孫其昌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405號於民國109年8月20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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