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9號聲請人佳金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江貴梅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8條之規定,僅票據權利人得向付款人為止付之通知,惟依卷附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其通知人「 蕭文乾 」並非發票人或受款人,系爭票據如未背書轉讓予上揭通知人,其通知依法即不生止付之效力,故請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聲請人,再向本院提出銀行更正之證明,以符上開法律規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