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181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名衡 ○0號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壹佰伍拾叁萬叁仟零捌拾伍元五角八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楊名衡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美金160萬元(證二),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6年5月10日起至106年11月6日止,利率依年利率3.85%計算(依TAIFX3美元拆款利率六個月報價加年利率1.5%計算,證三);此外,依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竟於106年12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美金1,533,085.5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